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关于督促办理7至9座小型客车年检和报废注销的公告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3-05-23

关于督促办理79座小型客车

年检和报废注销的公告

广大小型客车车主: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7至9座小型客车隐患清零工作,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管大队对本辖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7至9座小型客车进行了梳理(具体车辆明细清单见附件),请涉及车辆的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年检或报废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法律责任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一项四款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十二条一项七款之规定,一次记1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一项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二项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未及时办理车辆年检、报废注销的机动车所有人无法参加交管12123APP“学法减分”业务。


徽州区车管所咨询电话:0559—3511492。

特此公告


来源: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