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拆解先注销,一批公交车涉嫌虚假报废?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3-09-18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实施严格的管理,其中有规定必须得在有资质的固定场所实施报废。

一位知情人向“零距离”反映,发现有人在马路上回收报废机动车,并且进行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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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下旬的一天,在南京迈皋桥一条没有交付使用的市政道路上,有工人正在拆卸汽车的部分零部件,一旁还有叉车往大卡车上装运报废车辆,废机油洒落一地。未交付的道路旁就是一条正常运行的市政道路,车辆与行人交织,而在道路上随意拆解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这样的场景,城管执法人员前来阻止。

不过,执法人员的劝阻并未起到作用。据知情人透露,这些报废车将被送到安徽的一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零距离记者随后展开”跟踪“,发现大卡车装满后, 前往安徽省滁州市安徽德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公司内有多种车型的车辆在等待报废。知情人表示,现场的几十辆挂南京牌照的公交车,涉嫌存在报废流程不规范的问题,虽然车辆已经被注销,但是车体还未拆解,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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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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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车辆现场:

工人:营运车辆(公交车)拉进来,过磅,正常销户,但得等民警过来。

记者:民警过来做什么呢?

工人:拍照,比如车架号,车辆总成,发动机。


在厂区里,一位民警正在安排拍照,监督企业对一批营运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民警表示,监督销毁就是为了防止该报废的不报废,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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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询现场一些南京公交车的牌照,记者发现部分公交车虽然已经处于注销状态,但车辆还没有解体。公交车的发动机还在车体内,连基本的拆解工作还没做。民警却表示这样的情况不太可能,必须要先解体,然后才能办注销手续。并且以前也见到过南京拖来的公交车,车十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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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记者查询后发现,有部分公交车的强制报废期截止到2027年6月。而这位民警的说法,也得了滁州市车管所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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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车管所工作人员:

所谓解体就是一定要证明这辆车不可能出现在路面上,这样才能称作报废。无论车辆较 后放在哪里,但一定得解体,变成一堆废铁,然后才能注销。

工作人员表示,全国的车辆报废市场是开放的,对于车主来说,手续非常简单,只需要车主将车开过来,报废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全国异地都可以报废。

机动车在全国异地都可以报废,但是对报废的车辆进行注销是由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来实施的。这些在滁州的还没有拆解的南京公交车是怎么被注销的呢?

南京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对车辆的报废流程给出了差不多的说法,表示没有拆解的情况下无法注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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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的不仅有2019年4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也依据自202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以及公安部令。其中有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再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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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车管所工作人员:

拆解报废之后会由商务局出一份单子,然后再到车管所注销。

为此,零距离记者又咨询了安徽省滁州市商务局。记者提供了两辆已注销但没被拆解的公交车的信息,经确认,车辆确实已经被注销。

零距离记者提出疑问,是否有部分公交车涉嫌虚假报废?对此,商务局工作人员表示,注销的车辆都必须拆除,相关部门定期抽查,并且也留存照片。

可为何在安徽德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内,报废和注销顺序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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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 工人:

车子拆不拆无所谓,它的“户”已经不在了。在公司,车里面的零件已经被卖过了,车子只是一个整体的框架。公司觉得拆掉有点赔钱,暂时先保留,废钢目前不是降价嘛,现在保留着,等过段时间再拆掉。

零距离记者在厂区内观察,虽然已经被注销的公交车还没解体,但是车辆的大架号两端都有明显电焊的痕迹,非常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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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到达使用年限的车辆,及时报废、注销事关安全问题,注销却不拆解的情况,有关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杜绝这种不合规的行为?


报废车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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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属国家行政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于2019年4月22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政策】《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 2019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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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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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联合制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细则。细则共7章57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细则落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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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来源:南京零距离,相关政策转载自中再生协会报废车分会)